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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红黑名单”政策解读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为推进水利建设市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近日,湖南省水利厅出台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何要实行“红黑名单”管理?纳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哪些“红利”,纳入黑名单的又会有什么处罚?红黑名单怎么管理和使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益阳市水务局局长王新春,对《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红黑名单”制度,是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能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中也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惩戒联动工作,加快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为省信用数据征集机构报送本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办法》被纳入议事日程。

 问:为何要对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答:《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水利建设市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湖南省作为国家唯一的水利改革试点省,有义务也有责任在一些好的做法和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为水利改革发展创造成功经验。《办法》的制定,是践行湖南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需要。

 近年来,湖南省水利厅多措并举,对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方式方面的工作力度还不够。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制定此《办法》,有利于规范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红名单?他们能享受到哪些“红利”?

 答:信用红名单只适用于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不设红名单,《办法》规定对已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事水利建设的从业单位,符合经水利部评定信用等级为AAA并且连续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可以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给予“实行市场优待”“简化监督程序”“优先评优晋级”等联合激励措施。如,在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发包中给予加分和优待,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和监督检查中简化程序,在评优评奖、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信用评级审查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问:哪些行为会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会有什么“惩戒”措施呢?

 答:失信黑名单既适用于从业单位,也适用于从业人员。

 在湖南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从业单位失信黑名单:(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转让业务)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三)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四)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省水利厅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主要针对在湖南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这些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泄露秘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涂改、倒卖、出借、出租、伪造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非法转让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四)对水利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有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六)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省水利厅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全省范围内给予“实行市场禁入”“从严核查资质”“禁止评先评优”等联合惩戒措施,如,禁止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资质和从业资格从严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问: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采用的是何种管理方式呢?

 答:红黑名单管理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按照“谁认定、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推荐的红名单和认定的黑名单及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的统一发布,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送红黑名单发布信息。

 红名单管理包括公告期限、发布程序、退出机制等内容,《办法》规定:(一)公告期限。红名单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发布一次,有效期二年;(二)发布程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业自律组织将推荐的红名单向省水利厅逐级报送,省水利厅审核并公示后发布;(三)退出机制。红名单有效期满自动撤出,有效期内不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省水利厅及时撤销并公告。

 黑名单管理包括公告期限、认定依据、发布程序、退出机制、信用修复、纠错方式等内容,《办法》规定:(一)公告期限。黑名单有效期限为一年,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从其规定;(二)认定依据。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省级以上执法部门已生效的黑名单;(三)发布程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进行审核认定,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后决定是否列入,并将拟列入的黑名单与其认定依据逐级上报省水利厅复核;(四)退出机制。黑名单有效期满后自动撤出,但有效期限内如果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行为,黑名单有效期限在原期限上延长一年;(五)信用修复。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原则上不能撤出,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失信市场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或在抗洪抢险救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由失信市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提出列入黑名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报省水利厅复核后,可以提前撤出黑名单,但是黑名单有效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六)纠错方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列入黑名单市场主体的认定依据有误,或者认定依据依法被撤销或更改时,应当及时报省水利厅予以更正并通报相关单位,消除影响。

 问: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如何监督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呢?

 答:《办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方面,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职履约,对红黑名单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责;另一方面,红黑名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问: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怎么使用呢?

 答:《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建设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等各项工作中,应查询红黑名单记录,并规定对因不查询红黑名单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来源:益阳水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