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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立法 引领全省水利改革发展

    依法治水管水,立法是基础。近年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切实管用原则,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目标,出台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操作性、实用性、前瞻性很强的法规。目前,我省实行的地方水法规有11部,范围覆盖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等方面,水利地方立法成果为深化水利改革发挥了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是加强领导。一直以来,厅党组高度重视水利法治建设工作,重视完善水利立法和制度建设,始终把水法规规章建设作为全面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立法工作,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坚持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立法过程。加强立法保障工作,对厅法制部门在人员上精心配备,在经费上有力保障,在工作上积极支持。在立法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厅党组集体研究、及时指导,主动到省人大、省政府汇报情况,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争取各方对水利立法工作的支持与理解。二是坚持走地方特色立法之路。我省的水利立法工作始终围绕地方水利改革发展现实需求,特色明显。立足实情,确定立法任务。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美丽湖南”的战略布局,按照“科学选题,充分论证,深入调研,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和可操作性”的立法选题思路,紧贴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厅党组认真研究编制立法规划建议,积极争取立法资源。今年力争将《湖南省水库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敢于突破,推动创制性立法。我们出台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接地气的法规规章,创造性地解决我省存在的重点水利问题,如为保护母亲河湘江出台了我国首部关于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针对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点多面广,且又面临“有人用、无人建、无人管”的严重问题,出台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结合实际,重视实施性立法。国家每部水法律出台或修订,我们都及时出台或者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先后制定我省《防洪法》、《水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补充和细化,既突出了立法的湖南地方特色,又增加了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的具体做法是: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最现实最紧迫的需求,使立法有利于解决我省水利实际问题。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基层、专家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邀请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共同研究、论证,提高立法项目质量、加快立法工作进程。严格依法立法。遵守宪法、立法法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起草法规规章代拟稿,定期按照省人大、省政府要求定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和后评估工作,使水法规规章符合新时代要求、把握新时代规律、体现新时代特点,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水利立法工作将始终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科学、符合省情的地方水法规体系。今年将重点做好修订《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出台《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两项立法工作,进一步优化立法内容、填补立法空白,充分发挥立法对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来源:湖南水利网)